協會章程
澳門黃河經濟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爲“澳門黃河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第二條 宗旨
以立足澳門,輻射中國黃河,影響全國。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文化交流,弘揚中華文化,促進海內外經濟文化爲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于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申請會員條件
志願加入本協會,遵守協會章程,熱心國際經濟文化事業。
第二條 會員權利
1、在會員大會有選擇權和被選擇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4、自由申請退會。
第三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書面通知理事會,交回會員證。
第五條 開除會籍
1、違反本會章程。
2、違反國家及澳門政府有關法律、法規。
3、被剝奪公民權利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一條 機關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爲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二、 會員大會選出1名主席、5名副主席及1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三、 主席團主席的許可權:
1、主持會員大會。
2、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許可權,當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許可權,直至主席履行許可權爲止。
五、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六、主席團成員任期屆至,在未選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前,由現任主席團成員繼續出任主席團工作。
會員大會許可權爲:
1、制定、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組織成員。
3、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召集:
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運作:
1、首次召集會員大會,出席會員須半數以上方可進行決議。
2、會員大會表決,采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于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第二節 理事會
性質及組成
一、理事會爲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經會員大會選出下列成員組織:
1、理事長1人。
2、副理事長3人。
3、秘書長1人。
4、理事數人。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爲五年。
理事會許可權爲: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想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加入和除名。
5、決定其他事宜。
運作: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會議須由半數成員及理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決,由多數贊成方得通過。表決票數相等,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理事長的許可權爲: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3、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副理事長的許可權爲:
1、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
2、在理事長缺席時,代行理事長一職。
秘書長的許可權爲:
1、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2、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節 監事會
性質:
監事會爲本會的檢查組織,由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組成:
一、 監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監事會主席1名,監事3名。
二、監事會各成員的任期爲三年,並得以連任。
三、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監事會的許可權爲:
1、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
2、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産。
3、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編制年度報告。
運作:
1、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
2、監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3、任何決議,由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票數相等,監事會
主席有權再投票。
第四章 財産管理
第一條 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政府或其他組織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人員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于本章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條 會費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第三條 賬目報告
本會設置財務開支薄,每年一次由理事會根據上述賬簿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條 本會解散後之財務處理
本會解散後,財産按會員的決議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章程解釋權
章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條 章程之修改
修改章程在會員大會中進行。本會章程修改,須經會員四分之三票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條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罷免,須經會員四分之三票贊同方可通過。
第四條 本會之解散
本會按法律之規定消滅。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由監事會提出動議,得到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