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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

发布时间:2019-03-01 来源:admin

 
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10/2016号行政法规
 
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一、本行政法规订定于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学年向修读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发放一次性学习用品津贴的应遵规定及程序。
 
二、因应情况,下列期间视为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学年:
 
(一)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或
 
(二)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条
 
范围
 
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并注册修读下列课程的学生,为学习用品津贴的受惠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所开办的颁授学位或学习期不少于两学年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经所属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认可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所开办的颁授学位或学习期不少于两学年的高等教育课程。
 
第三条
 
职权
 
一、管理学习用品津贴,属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的职权。
 
二、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具职权核实和评定学生登记,以及统筹有关津贴的发放程序。
 
三、如证实发放学习用品津贴有误,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依职权负责支付所欠款项或要求退还不当支付的款项。
 
第四条
 
津贴金额
 
学习用品津贴的金额为澳门币三千元。
 
第五条
 
兼收津贴
 
学习用品津贴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所给予或已给予的其他资助可同时兼收。
 
第六条
 
手续
 
一、发放学习用品津贴,取决于学生是否已登记;登记时,须填妥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提供的表格,又或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在互联网页以电子方式提供的表格。
 
二、有关登记须自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期间为之。
 
三、学生须递交由其注册修读课程的高等教育机构发出的文件,以证明有关资格;但下列学生除外:
 
(一)第二条(一)项所指的学生;
 
(二)第二条(二)项所指且受惠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实体所给予的其他资助、津贴或助学金的学生;
 
(三)第二条(二)项所指且所修读的课程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许可并在澳门开办的学生。
 
四、如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认为须评定登记,可要求学生于获通知之日起计十五日内递交其他文件或作出补充说明。
 
第七条
 
发放及支付
 
一、学习用品津贴以银行转帐或由财政局发出凭证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二、有关支付自上条第二款所指的登记期间届满之日起计六十日内,或于适用的情况下,自递交上条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文件之日起计六十日内为之。
 
第八条
 
核实个人资料
 
一、为发放津贴,负责处理相关程序的公共实体、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立及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与外地高等教育机构于澳门合办且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许可的课程的本澳协办实体,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可采用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核实其认为需要的相关人士个人资料。
 
二、为适用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为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
 
第九条
 
负担
 
发放学习用品津贴所引致的负担,由登录于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财政预算的款项承担。
 
第十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